九年前的一场车祸使被告人管某妻离子散,家破人伤,管某生活陷入极度的困难,为维持生计,管某瞄准了本村的通信网络点偷割电缆,以解燃眉之急。2010年6月2日,濮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管某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管某先后八次窜至本村机房盗割电缆,共计价值16000余元。自己盗割后卖于走村窜巷收废品的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所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虽因生活困难盗割电缆,但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