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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和安】从“互不相让”到“十分满意” 一起涉老交通事故纠纷的柔性化解

  发布时间:2026-10-26 09:54:56



    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多番耐心疏导与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互谅互让,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年过七旬的老王步行过马路时,被小张驾驶电动车不慎撞倒,造成老王腿部摔伤、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事故责任、赔偿金额各执一词。老王认为自己无辜受伤,应当获得足额医疗费、营养费赔偿;小张认为老人年纪偏大、自身骨质较弱,不愿全额赔付,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无果,矛盾僵持不下,老王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系高龄老人,维权能力弱、身体恢复慢,采取情理相融、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调解:一是全面核实案件事实明确本次事故由驾驶员操作疏忽导致,驾驶员全责,老人高龄体质不能作为减免赔偿的理由;二是逐项核算老人医疗费、检查费等合理损失;三是倾听双方核心诉求,兼顾双方实际情况,劝说小张换位思考,体谅老年人受伤后恢复周期长、生活不便的困境。

    经耐心沟通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张当场一次性赔付老人全部合理损失,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就地化解。

    法官说法

    老年人属于道路交通参与中的弱势群体,法律依法保护老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赔偿应当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认定依据,不得仅因受害人年龄偏大、自身体质偏弱,就对赔偿标准予以扣减。受害人年老体弱、存在基础疾病属于客观体质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在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及损害扩大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侵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赔偿责任,平等守护老年群体人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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