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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隐瞒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当心司法制裁!

  发布时间:2026-10-14 09:38:22



    打官司要靠事实说话,法庭之上,每一句陈述都应当忠于客观真相。如果为了胜诉刻意隐瞒事实、虚构案件情节,不仅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还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司法制裁。

    案情回顾

    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农户李某起诉称:王某在我这采购生菜,价格谈妥后,王某亲自驾车前来,拉走了生菜,同时带走自己从外租用的480个菜篮子。货物运走后,王某既不支付蔬菜货款 11000 元,也不归还 480 个租赁菜篮子。我诉请法院判令王某给付蔬菜货款 11000 元;返还全部菜篮子,若无法返还,则赔偿菜篮子租赁费用 19200 元。

    被告王某答辩称:我并不是蔬菜的买家,仅仅是负责运输货物的司机。真正向李某收购球生菜的另有其人——是刘某。当初拉运蔬菜时,我还按照李某的要求,出具过记载蔬菜重量、周转筐数量的凭证。

    两方说法大相径庭,到底哪一方陈述才是客观事实?

    法院审理

    核查证据辨真伪,还原案件事实

    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矛盾的陈述,开展细致核查,多措并举甄别案件真相:严格核验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核对聊天内容完整度、时间脉络,排查证据是否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同时开展法庭细致询问,针对交易经过、人员身份、沟通细节对当事人层层发问,从细节之中查找逻辑矛盾点;调取原告代理律师对李某所作的接待笔录,深挖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

    经过多方面核查,案件真相浮出水面:王某确实只是承运货物的司机,实际购货人是刘某。原告李某手中缺少向刘某主张权利的证据,为了诉讼便利,故意隐瞒真实交易主体,把司机王某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庭当庭对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作出口头训诫;后又向原告李某本人核实全部案情,最终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庭是查明事实、定分止争的场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都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隐瞒关键案情、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虚假的陈述、片面的表述,在法官对证据、细节的层层审查之下,很容易暴露出破绽。弄虚作假进行诉讼,首先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视情节,对虚假陈述的诉讼参与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如果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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