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濮上“枫”景】务工报酬受保护 躲债赖账行不通

  发布时间:2026-10-13 09:22:38



    务工群众辛苦劳作,按时足额领取劳务报酬是基本权益。部分雇主出具欠款凭证后刻意躲债、相互甩锅,试图逃避付款责任。近日,濮阳县法院庆祖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两名被告全额支付拖欠劳务费,为务工者撑腰维权。

    案情回顾

    2023年,孙某、王某、李某三人为刘某、肖某承包的某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完工结算后,二人共欠三名原告劳务费两万余元。次年,刘某、肖某共同出具结算条,签字按手印确认欠款事实。欠条出具后,二被告迟迟不结清款项。三名劳动者讨要工钱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互相甩锅行不通  共签欠据担全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核查证据。原告提交的结算欠条有二被告共同签字捺印,欠款事实、金额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庭审中,刘某、肖某各执一词、以双方内部分摊事宜未协商一致为由相互推卸责任,刻意躲避务工人员催款,双方彼此甩锅、消极应对,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自身无需付款的主张,也无债务分割、免责的相关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共同出具结算凭证,属于共同债务人,负有全额清偿劳务费的义务。二人躲避催款、推诿债务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肖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支付三原告劳务费两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两名雇主共同用工、共同确认欠款,本应恪守诚信及时结清报酬,却选择躲避劳动者,互相甩锅,既违背公序良俗,亦违反法律规定。

    一、二人共同雇佣工人并签字出具欠条,二人系连带债务人,劳动者可要求任意一方全额还款,二人内部分摊约定不能对抗务工者;

    二、失联、推诿无法免除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将面临强制执行、限高、失信惩戒等后果;

    三、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务工时妥善留存欠条、结算单、考勤记录等凭证,遇欠薪及时通过合理合法渠道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责任编辑:张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