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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当庭履行“加速度”   工伤维权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6-09-30 14:32:30



    打工受伤,本就身心受创,要是再遇上单位不愿承担责任,工伤赔偿一拖再拖,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近日,濮阳县法院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承办法官找准矛盾关键点,促成赔偿款当庭到位,受伤劳动者无需漫长等待执行,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力量。

    基本案情

    今年4月,小张在某公司工作务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工伤赔偿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相关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各类伤残补助等共计10万余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7万余元。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向小张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柔情调解破困局  司法促和当场兑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紧紧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金额两大核心开展审理并进行线下调查。承办法官多次组织沟通调解,向双方充分释明法律认定规则、权责边界及诉讼风险。

    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对企业释法明理,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付的法律规定讲透,向企业讲明败诉风险、后续强制执行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引导企业正视自身用工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向小张讲解调解的利弊,说明调解可以快速拿到赔偿,免去漫长的诉讼、执行周期。

    经过法官反复沟通斡旋,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当庭一次性向小张支付赔偿5万元,本次工伤事故就此了结,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矛盾一次性彻底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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