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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包工头”跑路别慌!法官助力15名农民工讨回27万余元劳务费 !

  发布时间:2026-09-23 16:42:39



    干活拿工资,是农民工最朴素的期盼。可遇上包工头失联、分包企业之间互相“踢皮球”,辛苦挣来的工钱该向谁要?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工程违法分包欠薪纠纷,承办法官通过清晰划定包工头、分包企业、总承包单位的工资责任,明确实名制考勤效力,为广大农民工依法讨薪,同时也为建筑企业规范分包用工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甲建设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从河南乙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的丙医院消防安装工程后,继续分包给了不具备任何劳务作业资质的个人刘某,且双方签订了《消防管道安装承包合同》。刘某雇用了15名农民工在该项目从事消防安装劳务施工。

    施工期间,甲建设公司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对工人进行考勤管理,并代为发放了部分工资。然而工程结束后,仍有大量劳务工资被拖欠。15名农民工多次讨薪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甲建设公司、河南乙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焦点一:一边是项目实名制电子考勤记录,一边是包工头自己手写的考勤表,两份记录对不上,工人到底干了多少天活,工资该怎么算?

    经过走访核查,实名制考勤由系统自动采集、服务器存储,人为篡改空间小,客观真实性更强,证明力高于包工头单方制作的手工考勤表,因此法院以实名制考勤记录核算务工天数,结合约定日工资标准计算工人应得报酬。

    焦点二:到底谁该付工资?

    包工头刘某直接雇用农民工干活,是实际用工主体,理应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甲建设公司明知刘某没有劳务作业资质,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他,属于违法分包,应当对欠付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总承包单位河南乙公司,负有对项目用工、工资发放的监督义务,需要履行先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由刘某向15名农民工支付拖欠劳务工资27万余元,甲建设公司对该笔欠薪承担支付责任,河南乙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建筑企业违规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是欠薪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裁判坚持优先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厘清多方主体责任,同时明确证据认定规则,实名制电子考勤证明力高于单方手工考勤,既保障农民工报酬权益,也引导建筑市场规范分包用工。

    建筑企业要谨记:

    一、劳务工程不能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建筑劳务作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不能将劳务工程发包、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一旦因此发生农民工欠薪,违法分包的企业需要承担工资清偿责任,不能以内部分包约定对抗农民工的工资诉求。

    二、工程总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的法定责任。不以自身有无过错为前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用工、工资发放负有监督义务。下游分包环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无论总包本身有没有直接拖欠工资,都要先行把工资付清,之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三、劳务纠纷中,实名制考勤证据效力优先于单方手工考勤。建筑项目实名制考勤数据由系统自动采集、实时存储,人为干预空间小,客观真实性更强。包工头单方自行制作、保管的考勤表,容易出现漏记、错记,证明力较弱。

    如果农民工主张实际出勤多于系统记录,需要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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