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浇地本是寻常农事,可若是为图省事,在公共村道上私拉绳索、铺设水带,看似不起眼的简易拦挡,却可能给过往行人埋下致命隐患。
近日,濮阳县法院庆祖法庭受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经过法官细致调处,案件最终顺利化解,赔偿款项当场兑现。
基本案情
老刘为浇灌农田,在公共通行的村路上铺设浇地水带,并在距离水带十余米的位置横向拉设拦路绳索。老李夫妇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此处时,车辆被横置的绳索勾挂,电动三轮车瞬间侧翻,造成二人受伤。两名老人随即前往卫生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000余元,后续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全部卷宗证据,前往派出所了解案件详情,同时分别与原、被告沟通,充分摸清双方诉求与矛盾症结。考虑到双方为邻村乡亲,为避免纠纷持续发酵、激化邻里隔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处工作。
调解现场,为切实保障老人的诉讼权益,承办积极安抚伤者情绪,并通知家属到场参与沟通。调解初期,被告认为自己就在现场看管,主观过错不大,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法官结合事发经过、证据材料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讲明私自在公共道路设置障碍物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劝导,被告认清自身行为的过错,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00元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村间道路属于公众共用的通行空间。本案中,被告为满足个人浇地需要,擅自在公共道路铺设水带、横拉拦路绳索,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私自设置通行障碍,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两名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村民朋友:切勿为了农事方便,占用乡村公共道路私设障碍物,自觉守护乡村道路通行安全,防止小疏忽酿成大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