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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5-19 16:06:05


    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以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依据,就各种权益争议自愿进行平等协商,通过说理沟通,达成协议并由法院监督执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调解是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首选举措。调解结案,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当前广大法官追求的最佳结案方式。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纷纷开展调解年或调解竞赛活动,推动案件调解率不断提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即案件虽然调解结案,却未能兑现,案结事不了。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调解结案案结事不了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内容不合法,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调解书内容有异议。某些法官为了追求当事人尽快达成妥协,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常常表现出视而不见。如违法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抵债等,造成案外人的申诉信访。二是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执行性。致使执行法官在解读执行依据中与当事人发生分歧,执行法官无所适从,案件无法执行。如相邻关系纠纷,笼统地在调解协议中要求义务人恢复原状等,而原状是什么,调解协议中没有载明,执行缺乏明确依据和目标,案件不得不停止执行,引起当事人申诉信访。三是调解质量不高,自动履行率偏低。有些法官对调解结案认识偏差,片面认为只要调解结案,就是案结事了。甚至出现为调解结案,不惜采用哄、骗、压、拖等手段,至于调解后是否能自动履行则考虑不多。加上在质量效率指标考核时,只考核调解率,不考核调解后自动履行率,导向上出现偏差,造成一些法官不注重调解质量的提高,也不注重抓好调解结案后及时兑现工作。一些案件当事人违心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自愿履行或反悔,引起案件反复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增大了案件执行压力。

    司法调解中出现的案结事不了的现象给审判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明显的,它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要彻底改变目前“案结事不了”的现象,首先必须纠正片面追究调解结案率的作法,坚持以当事人满意为标准,以案结事了为目的,让当事人真心实意、自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提高自觉履行率。其次,坚持依法调解,凡调解达成协议的,必须严格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查清协议内容是否可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对涉及以财产履行相关义务的,应要求义务人提供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证据,避免给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应以兑现率为检验调解效果与质量的标准,尽一切可能要求义务人当庭兑现,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防止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发生。再次,改变质量效率指标考核办法。既考核案件审判调解率,也同时考核调解结案后自动履行率,推动广大法官高度重视并努力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抓好调解结案后兑现工作。第四,进一步规范调解书制作要求。调解书应当全面反映案件审理经过,调解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对通过执行发现的不具体不明确不具操作性的调解书公布不良记录,该亮相的亮相,该处理的处理,从管理手段上提高司法调解效果,保证案结事了,从而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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