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互帮互助本是人之常情
但借钱往来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
看似成人之美
实则暗藏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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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濮阳县法院文留法庭依托“诚筑法安” 品牌成功调解一起转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2023年,杨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陈某自身手头并不宽裕,但碍于朋友情面,便从银行套取贷款3万元出借给杨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据,口头约定杨某借款使用期限6个月,半年利息共计6000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并未按期归还本金。陈某多次持续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万元。
“诚筑法安”释法明义 情理并行破困局
案件受理后,文留法庭庭长齐静芳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厘清各自诉求与矛盾症结。陈某表示,当初念及朋友情分,才特意从银行贷款凑出3万元帮杨某渡过难关。时至今日杨某分文未还,自己不仅要归还银行本金,还承担了许多银行贷款利息。杨某认可3万元借款属实,但提出案涉款项是陈某从银行贷款得来的转贷资金,当初双方仅约定半年利息6000元,如今陈某主张4万元的金额无法接受,仅同意归还3万元本金。
承办法官随即开启背对背调解模式,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法官告知陈某,朋友之间出手相助的心意值得理解,但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再转借给他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直接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后主张利息的诉求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好心帮忙也要守住法律底线。并对杨某开展情理与法律双重劝导,陈某当初愿意雪中送炭出借资金,是出于珍贵的朋友情谊应当感念,虽然案涉借贷合同因转贷行为归于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免除还款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仍应当足额返还。
经过法官的解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杨某当庭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