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费者总想在二手车市场“捡漏”,看到价格远低于行情的车辆便心动不已,殊不知低价的背后,可能埋藏着重重法律陷阱。近日,濮阳县法院调解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买家贪图低价购入无法过户的车辆,最终险些钱车两空。
案情回顾
刘某经朋友介绍,以明显低于正常可过户车辆的市场价,从张某处购买了一台名牌二手车。购买时,张某明确向刘某说明,该车属于外地“特殊来源车”,价格低廉,不能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知晓该情况,但看中车辆低廉售价,心存侥幸,依旧支付全部购车款,将车辆开走使用。半年后,该车辆被实际车主开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全部购车款。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全案事实:张某作为出卖人,在未取得车辆合法处分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案涉车辆,是引发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刘某在交易时已经知晓车辆系“特殊来源车”、不能过户,仍选择以明显低价购买,未进一步核实车辆权属、抵押、查封状态,未尽到买受人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同样存在过错。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组织双方积极开展调解,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与责任划分,对双方开展法理与风险提示。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刘某返还三分之二购车款。
法官说法
金融抵押车未解除抵押、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买受人仅取得占有使用权,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二手车交易不要盲目追求低价。购车优先选择正规二手车经营机构、官方交易平台;交易前务必核验卖方身份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主动到车管所查询车辆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确认车辆能够正常办理过户登记。对于卖家明确告知不能过户、来源存疑的车辆,无论价格多么诱人,都应当坚决拒绝购买,切勿心存侥幸,避免最终钱车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