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撸猫自由”是不少年轻人的生活向往,一只毛茸茸的小猫咪似乎能治愈所有疲惫,然而,当这份热爱遇上超前消费,当屏幕那头的交易被误以为“无人知晓”,一场关于宠物的买卖便悄然演变为一堂关于诚信与契约的法治课。
近日,濮阳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宠物买卖合同纠纷,因一时冲动“接猫回家”,却因侥幸心理让自己的信用亮起了“红灯”。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刘某通过某购物平台与李某经营的宠物店签订了《宠物用品合同》一份,约定刘某购买宠物用品及宠物猫一只,总金额4752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宠物用品费用198元,剩余费用分23个月支付,每月29日前支付198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将宠物用品一次性邮寄给刘某,并将宠物猫以活体托运的方式发送至刘某所在城市。然而,刘某收到宠物用品及猫咪后,仅支付了一期费用,此后便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商家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向释法搭桥梁 温情化解“撸猫”纠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刘某取得联系。沟通中法官了解到,刘某对收到活体宠物及宠物用品的事实均无异议,拖欠货款并非因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因为近期经济紧张,加之觉得“反正是网上交易,对方也不知道我具体是谁、在哪里”,便萌生了逃避付款义务的侥幸心理。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且当事人系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承办法官决定采取优先调解的策略。
承办法官首先向刘某释明了其负有的付款义务,以及拒不付款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同时引导商家理解年轻人初入社会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建议放宽付款期限,给刘某一个履行义务的缓冲空间。经过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向,商家李某同意放弃部分违约金,刘某以分期支付的方式结清案涉欠款。
法官说法
随着宠物经济的盛行,购买宠物在年轻人之间变得越来越普遍。但购买宠物前一定要结合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一旦达成买卖合意,若无特殊情况(如宠物存在问题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避免因为宠物消费而让自身信用“欠费”。
网络合同不是“虚拟游戏”,签字确认即担责。一旦被诉至法院,购物平台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物流单号、支付凭证等都将成为证明合同关系与违约事实的关键证据,“赖账”之路根本走不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