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产而产生的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到财物应全额返还。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但判决下来后的执行就产生了新的问题。
一、农村的传统观念认为,男方想娶媳妇花钱是应该的,如果在婚前男方提出取消婚约,女方是不用返还彩礼的,就是这些落后的观念,致使当事人对返还彩礼本身就存在抵触思想。在广大农村还存在着不少先举行典礼后补办结婚证的情况,在办理结婚证之前,如果男方提出退亲,女方会认为自己吃亏更大,执行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男女双方一但解除婚约关系,男方要求返还财礼,女方往往是外出打工,一去不回。判决中的被执行人经常是下落不明,很多在外地结婚生子,致使案件无法执结。
三、被执行人经常不是实际财物的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一般只列女方,而掌握财物的是女方的父母,当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女方下落不明的,又无法对其父母采取强制措施。
四、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男方拿出财礼,女方往往用这部分财礼去购置嫁妆,法院判决往往是财礼返还男方,嫁妆由女方拉回,而这时的嫁妆一般均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女方往往不拉,而情愿用嫁妆折抵男方财礼,男方因再次娶亲无法使用而拒绝折抵。如何解决执行此类案件,经过多年实践,我院执行工作人员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一般采取如下办法:
(一)、对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首先应采取多调少判的方法。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就应将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减少对抗情绪。
(二)、基层法庭应协调当地职能部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三)、在审理中,真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进入执行程序,也不应急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应耐心的给被执行人家属做思想工作。
(四)、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可采取张贴执行公告的形式,给当事人施加压力,一般来说,当事人都还未结婚,公告底稿一出,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怕影响不好,都能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