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多发,工人受伤后易出现用工主体推诿、劳动关系争议,进而引发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并伴随工伤赔偿民事纠纷,维权周期长、当事人诉累突出。近日,濮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直击赔偿核心矛盾,同步化解行政、民事双重争议,实现纠纷实质性一次性解决。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8日,吴某在一处工地操作电锯作业时,左手食指被锯,伴随血管、神经及指甲多处损伤。事后吴某申请工伤认定,确定河南某甲建设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河南某甲建设公司主张其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提起行政诉讼。
多措并举 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卷宗、对接人社部门核实案件细节,查清案件基础事实:案涉项目总承包方为河南某乙建设公司,该公司将项目劳务分包给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河南某甲建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据此,为破除当事人法律认知偏差,承办法官搜集相关司法案例,以最有说服力的案例为解,向河南某甲建设公司释法明理。
最终,在法官全程主持调解下,河南某甲建设公司充分理解法律规定与裁判尺度,主动与吴某协商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当场一次性支付吴某工伤赔偿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对外转包、分包的不仅仅是工程项目,更是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与法定责任。企业应当严格把好承包方资质审查关口,健全完善用工管理机制,方能防范因违法转包陷入 “图一时成本之利,担巨额赔偿之责” 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