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难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共中央于1999年发布了著名的“11号文件”,要求加强执 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明确提出了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的总体构想。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于2000年在全国各级法院中开展了“执行年”活动。
执行难问题是我国现行执行体制的不完善及混乱而造成的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要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以下方法:
1、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3、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