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借钱时以为
只要借条上写了用房子抵押
欠款就有保障
其实房屋属于不动产,法律明确抵押必须办登记才算生效。只在纸上写抵押、扣房产证都没用,没办登记就拿不到优先受偿权,钱很可能要不回来,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宋某因急需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向好友李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宋某无力还款,便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中明确载明:宋某自愿以本人名下两间门面房为该笔2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二人碍于情面、图办事简便,仅达成书面抵押合意,始终未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后宋某长期拖延拒不还款,李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偿还借款,并主张对两间门面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提交借条、转账记录等完整债权凭证,宋某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责任。
双方虽在借条中达成以门面房抵押担保的合意,抵押合同(借条抵押条款)自双方签字时成立生效,但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建筑物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仅存在书面抵押约定,未完成法定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案涉房屋抵押权自始至终未设立。李某不具备法定抵押权人身份,无权主张就案涉门面房处置价款优先受偿。针对李某主张的门面房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抵押合同效力≠抵押权物权效力。房屋等不动产抵押有着严格的法定生效条件,私下签订抵押合同、借条备注抵押、保管房产证等方式均全部不能替代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抵押登记手续,均无法设立抵押权。
若已仅签订抵押约定但未登记,可及时要求抵押人共同补办抵押登记;若抵押人拒不配合,可单独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履行登记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可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规则】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