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健康与民生,法律明确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可依法索赔。但维权存在法律边界,食品惩罚性赔偿旨在保护普通消费者、倒逼商家守住食安底线,并非牟利工具。本期结合两起真实判例,厘清合法维权与恶意索赔界限,引导商家合规经营、群众理性依法维权。
案例一
市民遇过期食品 正当维权千元赔付市民李某在超市花费 12 元购买一款保质期仅 3 天的西点蛋糕,次日查验商品时,发现该蛋糕已过期 3 天。李某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过期蛋糕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超市向李某退还12元购物款,并另行支付1000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短保类食品保质期短,商家应及时检查、清理临期及过期商品。普通消费者因日常消费买到过期食品,其合法维权诉求受法律全面保护。商家售卖过期食品,既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也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二
职业人士囤问题咖啡 牟利索赔划定边界王某通过微信渠道,以750元每盒的价格,一次性从刘某处购入 6 盒功能性咖啡饮料,每盒内含 10 罐。王某收到货后立即将咖啡送检,结果显示产品添加了食品领域严禁使用的非食品原料。随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按照全部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
经查实,王某短期内有多起同类功能性咖啡购买索赔诉讼,此次大批量采购并非日常消费,存在明显牟利意图。结合案件事实与消费常理,法院认定王某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最终判决:第一盒咖啡按照 “退一赔十” 标准予以赔偿;剩余5盒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不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仅判决商家退还对应货款。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初衷是保护为生活所需消费的普通民众,倒逼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以批量囤货、反复诉讼为手段、专门依靠索赔牟利的行为,违背立法本意,不属于合法维权。法院结合采购数量、消费习惯、涉诉记录综合判定消费性质,仅对合理消费部分支持惩罚性赔偿,以此划清维权与牟利的界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