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念一念起,牢狱随之来。公民的财产权与住宅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入户盗窃行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入户盗窃案,依法对涉案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被告人张某酒后途经被害人李某家门口时,见家中无人,便一时糊涂进入堂屋,盗走被害人藏在床头被褥下的4000元现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张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第一时间将被盗现金全额退还给被害人,并真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张某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审理工作。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考虑到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结合其家庭实际困难——系未成年女儿的唯一抚养人,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一、严守法律底线,摒弃贪念与侥幸心理。入户盗窃严重侵犯公民住宅权与财产权,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切勿因一时糊涂、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即便事后退赔、获得谅解,也无法抹去犯罪事实,仍会受到刑事处罚。同时,邻里之间应坚守诚信底线,摒弃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珍惜邻里情谊,切莫因一念之差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及家庭生活。违法犯罪后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是法定从宽情节,但不等同于免于追责,任何人都不能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二、强化安全意识,守护自身财产安全。广大居民要提高防盗警惕性,离家、睡前及时锁好门窗,家中切勿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邻里之间互相提醒、守望相助,共同筑牢居家安全防线,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