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受伤后伤情认定起争议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庭兼顾法理与情理
巧用调解化解分歧
既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刘某,被告刘某雇佣原告李某在该工地上安装太阳能板。2024年12月,原告李某在安装太阳能板过程中摔伤。原告李某认为是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为其投保了建筑团体意外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发初期检查未查出肋骨骨折,时隔 20 天住院检查确诊骨折,二被告质疑伤情与工地坠落无关联,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李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原告肋骨骨折与工地坠落受伤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结合原告受伤过程、诊疗记录及鉴定意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认定原告肋骨骨折与本次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坠落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原告受伤后未第一时间确诊、证据链条存在一定瑕疵,需承担相应诉讼风险,法院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款项均按期足额支付,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理
本案坚持司法为民,没有因证据瑕疵驳回诉求,借助司法鉴定厘清法律因果关系,以调解方式快速兑现赔偿,减轻务工者诉讼负担,切实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庭活用多元解纷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化解对立情绪,践行“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理念,有效规避上诉、执行等后续问题。
明确责任边界,规范工程用工与保险保障行为本案的处理,既明确了接受劳务一方对务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凸显了工程类保险在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管理、保险投保提供了清晰指引,倒逼发包方、雇主规范用工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