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转账要小心,实名未必是本人,想讨回时需注意,告错对象白费神。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微信实名认证引发的“乌龙”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因起诉主体错误,最终起诉被依法驳回。
01案情介绍
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相知相恋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累计5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要求王某返还钱款未果,便诉至法院。但令人意外的是,张某起诉的被告并非实际收款人王某,而是王某的女儿刘某。
原来,王某日常收款使用的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为其女儿刘某。张某认为,微信账号实名登记人就是款项的实际借款人,因此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02法院审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并不认识,且从未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刘某亦未实际操作接收和使用款项。张某仅凭微信实名信息起诉刘某,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本案为广大群众线上转账、网络交往敲响了警钟:
一、账号实名认证不等同于实际使用人
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号的实名信息,仅代表账号注册人身份,不能直接等同于日常操作、使用账号的人。网络交友、线上转账前,建议通过视频通话、线下见面等方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避免身份混淆引发纠纷。
二、恋爱期间转账不直接等同于借款
情侣间的转账可能是赠与、日常花销,也可能是借款,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若转账本意是出借资金,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标明 “借款”,同时妥善留存聊天记录、借条、通话记录等完整证据,分手后才能顺利主张还款。
三、切勿随意出借身份信息注册网络账号
出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网络账号,极易让无关人员无端卷入诉讼纠纷。同时,擅自出借个人身份信息,账号本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极大风险。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