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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前扣划——让调解书不再“等兑现”,给营商环境“加把劲”

  发布时间:2026-06-10 15:38:43



    近日,濮阳县法院活用执前扣划机制,将执行措施前置,在诉中调解阶段完成案款发放,通过执前扣划打通了“调”与“执”的阻隔,短短 48 小时就帮助企业拿到拖欠工程款,让调解协议真正落地见效。

    01案情回顾

    原告某电力公司承建被告某建筑集团的供电等基础设工程,施工结束后,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并对被告账户申请了财产保全,濮阳县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

    02巧用执前扣划 高效解纷纾企困

    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耐心沟通、释法说理,双方就欠款总额 136万 元达成一致。原告因企业运营周转需求,希望被告先行支付50万元,可被告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款项无法正常流转,案件调解一度受阻。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主动梳理案情、深挖法律依据,积极探寻破题路径。在充分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并取得认可后,果断启动执前扣划机制。法官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主动对接协调金融机构,依规将被告被冻结账户内的50万元款项先行扣划至法院专用账户,再及时发放至原告手中。

    整场纠纷从促成调解到款项足额到位,全程仅用时 48 小时。承办法官以灵活务实的司法举措,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切实为企业经营纾困解难,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03法官说法

    所谓“执前扣划”——是指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立案前,对已被足额保全的款项,经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审查,直接扣划用于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程序。通俗地说,就是账户不解冻,钱也能先到账。这一机制打破了以往“审执分离”的绝对界限,既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又能为债务人免去执行程序的负担。

    法条链接

    《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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