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付出理应等价回报
汗水劳作不容无故拖欠
现实中,拖欠劳务费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务工人员因不懂维权,权益受损却求助无门。本案以调解化解纠纷,帮劳动者追回报酬,也为广大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2021年期间,张某受王某雇佣,为其提供相应劳务作业,双方达成口头劳务约定。张某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全部劳务工作,履行了自身劳务义务。劳务工作结束后,经双方核算,王某确认应付张某劳务费共计14700元。王某却迟迟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巧用调解化纠纷 高效维权暖人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确认王某拖欠张某劳务费一事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矛盾在诉讼程序中持续僵持,法官坚持调解优先、便民高效的工作理念,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王某讲明拖欠劳务费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足额结清报酬,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被纳入失信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同时认真倾听双方诉求,细致疏导对立情绪,逐步化解彼此矛盾。
在法官的用心劝导下,王某认清自身过错,主动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当庭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劳务费 14700 元。张某顺利拿到款项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起劳务纠纷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劳务提供者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是法定权利,用工者接受劳务后,足额、及时支付劳务费是法定和约定义务。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只要存在真实的劳务提供事实,双方的劳务关系即受法律保护。雇主无故拖欠、推诿劳务费的行为,既违背诚实守信的民事基本原则,也侵害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高效化解劳务纠纷,既快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引导恪守诚信、依法履约。
01口头劳务约定合法有效,真实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很多务工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没有书面合同,就无法索要劳务费。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自愿达成的口头劳务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合法有效。
02雇主拖欠劳务费需全额履约,不得无故推诿拒付。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接受劳务的一方,在劳务成果完成、双方结算确认金额后,必须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不得以资金周转、个人纠纷等非正当理由拖延、拒付。若雇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将被申请强制执行,面临冻结账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后果。
03务工人员遭遇劳务费拖欠时,切勿采取暴力催讨、非法纠缠等极端方式,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首先可与雇主自行协商结算;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收集劳务记录、聊天记录、结算单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劳动报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