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庆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官以法理释明矛盾,用温情化解分歧,促使双方当庭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柔性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张某在某工地上驾驶李某所有的吊车进行吊车吊装作业时,因躲避上方电线操作不当,导致吊车上悬挂的铁架板坠落,将正在干活的范某砸伤。事故发生后,范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骨折等。随后,张某及李某向范某赔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但后期双方因后期赔偿产生纠纷,范某将张某李某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赔偿款。
法理释疑破僵局,多措并举促和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核查证据材料,主动对接双方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快速厘清争议核心。
起初,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强烈。为打破僵局,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法理相融”原则,采取针对性举措推进化解。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条款,向双方详细解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责任认定标准,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范围,清晰告知二被告作为侵权方的法定赔偿义务,消除其“无需再赔”的认知误区。情理兼顾,平衡双方诉求,客观分析案件实际情况,向原告阐明二被告前期主动垫付5万元费用、积极救治伤者的积极行为,引导其理性评估损失、合理调整赔偿预期。
经过多轮细致沟通与释法疏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二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赔偿款4万元,款项当场足额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至此,案件高效办结,双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法官寄语
在基层人身损害类纠纷审理中,既要坚守法律底线,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明确责任划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注重柔性司法,避免机械办案,通过情理疏导、利益平衡,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既能快速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时间与经济成本,又能有效修复邻里、劳务等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务实举措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