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认为是新中国的“司法传统”。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它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而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现状。
我国的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名称上称为“陪审”,其在形式上实际上与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是极为相似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能够进行独立的事实审。基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仍然是有很大不同的。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式,陪而不审,成为了威严的法官陪衬。我们仔细的审视现实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现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以公民合法权利为基础制约司法权力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司法权从根本上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陪审员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价值,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行使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腐败。具体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有如下的积极意义:
1、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视为一项民主制度,用以保障公民的自由,让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进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它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从非专业法官的角度出发,可与审判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另外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发挥了专业优势,可以协助法官解决一些审判中遇到的专业性疑难问题。陪审员的参与也能够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弥补法官人力、物力不足,提高司法效率。
2、强化法制教育。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生活教育形式,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教育效果更好佳。人民陪审员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对法院工作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更容易让受教育者接受。
3、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一方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合议庭的职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审理,而且要参与案件的裁判,彻底改革过去那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另一方面,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而搞好公开审判也必须要使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之处有以下几方面。
1、选任机制不健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的,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出色地完成陪审任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了隐患。
2、管理不到位。因无规定明确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部门,不少部门都把这种工作视为份外事;法律虽规定,有些人民法院因陪审员面广量大,以及行政隶属关系不明而不愿管;因无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一定由人大选举产生,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法监督、管理。
3、经费难保证。有些陪审员所在单位以未给本单位工作,影响单位经济效益为由,拒付其正常工资;而财政部门未能将陪审员陪审报酬作为专款下拨,法院又经费紧张,陪审报酬难以保证,陪审工作积极性自然大打折扣。陪审员的误工费、旅差费又如何处置?人民法院的经费解决渠道从何而来?
4、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虽然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但未明确有哪些具体权利;同时也未明确人民陪审员也应与审判员履行相同的义务。陪审员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而在义务方面却较难做出规定,这就必然使人产生这样的疑虑,现在法院普遍实行错案追究制,如果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两名陪审员的意见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做出了判决,一旦判错了,应该怎样追究责任?如果法官枉法裁判,可以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但如果陪审员发生了这种事情,又该如何对待?如果不加追究,显然成了错案没有责任人;如果追究,陪审员自有其本职工作,并不具有法官身份,不领法官的薪水,又依据什么让其承担法官的职业责任?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未能很好地推行,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不能因陪审员制度的不完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而因噎废食。在统一思想认识,大力宣传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加强和完善,是走向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就要对过去的制度进行彻底地改革。
1、完善陪审员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四个方面相结合,不一味追求高学历,而是全面考查陪审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在当时当地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通过现场演讲、答辩等形式对人民陪审员举止、言行、心理素质进行测试,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2、建立健全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就具有同等权利,因此,建立健全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由国家组织人事部门或审判机关制定一套陪审员的管理措施迫在眉睫。其中,应对陪审员的产生办法、权利义务、任职条件、待遇报酬等方面加以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为了使陪审员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陪审员进行定期培训;为了调动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对陪审员评定等级职务,在此,可将陪审员评定为陪审员,中级陪审员和高级陪审员,并对不同等级的陪审员在陪审费用和陪审案件的难易程度上都应当有所区别。对于陪审员徇私枉法或陪审造成错案的应当予以处理,处理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方式,可采取降级、记过、取消陪审员资格等。
3、提高陪审员待遇。如果不给陪审员一定的待遇,将难免发生拒绝担任陪审员的现象,这会造成因陪审员数量的短缺而出现一些人“长期陪审”的情况,从而增加腐败的可能性。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作为专款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拔给人民法院专用,并做到实报实销。人民陪审员有工资收入的由原工作单位全额发给工资,在陪审期间的待遇,应视为在本单位上班同等对待,同时还应适当给予适当补贴。没有工资收入的和专家陪审员,人民法院应根据其工作量,按标准发给报酬。这对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支持,也是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有力保障。
4、提高地位,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陪审员在当地的社会正面影响力的优势,提高陪审员与社会的沟通效果,增强法院裁判的说服力,还要提高陪审员的地位,建议对陪审的社会地位从法律上比照人大代表对待,凸显其在当地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誉感和使命感,从而达到更充分的发挥陪审员的参审、陪审作用,扩大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知度。
我国发展到今天的陪审员有一个从外行发展到内行、从非专业发展到专业、从不懂法发展到懂法精通法律的过程,而这种发展过程又基本上是通过参与陪审这种特殊的形式进行的,这种特殊发展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式下有着强劲的生命力,笔者相信经过加强和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一定会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