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携手成婚到心生隔阂,性格不合让一段婚姻难以维系,离婚之余彩礼纠纷接踵而至,双方协商未果,这笔彩礼该如何处置?
近日,濮阳县法院庆祖法庭通过“法庭+”联动机制与庆祖镇派出所通力合作,合力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之间情感矛盾、财产矛盾,最终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原告小张和被告小李于2025年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小张为与被告小李缔结婚姻共计支付被告小李彩礼款共计30万余元,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2月余,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矛盾,双方就此“分手”,但是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小张起诉被告小李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发现双方情绪极度对立,简单开庭判决不仅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可能引发次生纠纷。为彻底平息纷争、修复社会关系,法庭秉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的原则,迅速启动“法庭+派出所”联动调解机制,依托基层矛盾化解合力,共同做好当事人情绪疏导和矛盾调处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联合警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对双方讲解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及僵持对双方家庭的影响,引导其理性看待和解决彩礼返还问题。
经过法官和警官数次的沟通调解、情理疏导,双方分歧逐渐缩小,紧绷的情绪逐渐缓和,对立态度慢慢软化。最终,在法、理、情融合的调解下,双方摒弃分歧、互谅互让,就婚约财产返还金额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在法官和警官的共同见证下当场履行完毕。昔日剑拔弩张的双方终于放下怨怼,和平解决矛盾,一场险些激化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应理性适度、文明从简,坚决抵制高价彩礼、借婚敛财等不良风气。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法定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彩礼返还并非“一刀切”全额退还,法院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因素合理确定返还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