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相聚、把酒言欢,是人间温情;
知法明责、谨慎相伴,是平安底线。
01案情回顾
“咱哥儿几个晚上坐一起喝几杯吧,也敞开心扉聊聊……”
2025年秋收期间,老刘邀约老赵、老王、小李共同聚餐饮酒。席间老刘提供白酒,四人饮用完毕后,前往老刘家门市打牌。其间老刘两次外出,第一次外出后返回继续观看三人打牌,第二次私自外出后其儿子前来找寻,电话联系后老刘称自己在家睡觉,三人便安心继续打牌至凌晨两点各自返回家中。随后老刘失联。次日,老刘被发现在村内池塘溺水身亡,经鉴定排除他杀。老刘家属以老赵、老王、小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索赔30余万元。
02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死者老刘邀请三被告共同饮酒,是饭局的组织者,是饮酒行为的邀约方,也是老刘提供的白酒,其对共同饮酒人负有特定的护送照顾和救助等注意义务。四人饮酒后共同返还至老刘家的门市,该门市由老刘实际控制和支配,彼此之间对基于饮酒产生的照顾及救助等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老刘第一次外出买烟无果后安全返还门市,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控制能力,后老刘再次私自外出未归,三被告基于老刘儿子与老刘的通话而安心打牌,至老刘溺水身亡均无法确认三被告与老刘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结合人道主义与各方家庭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三被告对原告分别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03法官说法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条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认定与责任承担
共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考虑是否是酒局的组织邀约者,是否主动提供酒水饮品,是否超出饮酒适量范围,是否存在席间劝酒行为,酒后共同饮酒者是否能够清晰辨别自己的行为,共同饮酒者是否履行护送义务等因素,进而判断相应行为与不利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定责任比例。
对于无因果关系的,也应当基于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适当考虑,只有饮酒人因饮酒行为而处于危险状况下,共同饮酒者发现或应当预见该危险状况时,才产生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
三、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