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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上“枫”景】网购“厨房神器”有隐患,法院:商家必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08 09:06:16



    “聚拢火焰,节省燃气”“搪瓷工艺,耐锈耐腐蚀”…… 凭借诱人宣传,聚能防风罩(又称节能罩、聚火灶)成为不少家庭厨房 “标配”,被追捧为省钱实用的 “厨房神器”。

    然而这款看似便民的产品,非但无法真正节能,还暗藏煤气中毒、爆炸等致命安全隐患,近期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此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为广大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敲响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份,消费者张某在某电商平台林某经营的某店购买燃气灶上使用的“聚能防风罩”。张某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使用了该“聚能防风罩”,后张某及其妻子产生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人身健康遭受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张某、马某将某平台经营者“上海某公司”、销售案涉产品店铺经营者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聚能防风罩”可能影响燃气灶具燃烧器火焰周围的空气流动,对正常燃烧工况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引发一氧化碳超标等问题。案涉“聚能防风罩”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任何安全认证,不具备基本的安全使用条件。商家林某明知该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销售违规产品的商家应对张某、马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便利千万家,但安全底线绝不能破!

    网络经营,合规是底线,售卖违规危险产品,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务必提高警惕,拒绝购买三无产品,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同时,使用燃气灶时务必保持门窗开启、空气流通;若出现头晕、恶心、胸闷等疑似一氧化碳中毒症状,需立即关闭燃气火源,开窗通风,及时脱离危险环境,症状严重时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助,守护自身与家人生命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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