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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未交付车辆充电桩及加装服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发布时间:2026-04-21 09:34:39



    被告:只有配备车辆360影像的车辆才能选装哨兵模式,你购买的这款车辆不具有360影像。

    原告:购车前在微信沟通时,你明确告诉我这款车型不管哪个型号后期都会给安装哨兵模式。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商家承诺赠送充电桩、开通特色功能,提车后却迟迟不兑现,车主能否能以此解除合同并主张高额赔偿?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并支付购车款项共计103366元。后王某以被告公司未按交付约定赠送充电桩、未为车辆安装“哨兵模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证据,梳理案件焦点为购车时是否约定涉案车辆具备“哨兵模式”并交付车辆充电桩。原告对案涉车辆本身质量并无异议,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虽存在未交付充电桩、承诺与实际车辆配置不符的过失,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十倍赔偿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为妥善化解矛盾、息讼止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找准和解平衡点。向原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被告认识到自身在销售及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同意通过折价赔偿弥补原告损失,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充电桩是否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汽车买卖中,车辆交付与正常使用是合同核心义务,赠送充电桩、加装特色功能等属于附随义务或非主要债务。商家未按约定交付充电桩、宣传配置与实车不符,虽构成违约,但一般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更难以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01书面固定全部承诺

    销售口头承诺的充电桩、赠送礼品、功能升级、保养服务等,务必写入购车合同或补充协议,避免仅以微信、口头沟通作为依据,维权时难以举证。

    02仔细核对车型配置

    特色功能(如哨兵模式、自动驾驶辅助、360 影像等)有明确车型适配要求,付款前务必核对官方配置表,确认所购版本支持相关功能,不盲目相信销售诱导性宣传。

    03通知区分核心义务和附随义务

    车辆质量、交付时间、上牌服务等是核心合同义务,违约可依法追责;赠品、小配置升级等多为附随义务,违约通常为要求赔偿或继续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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