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实效,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困难,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田某及其配偶王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李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乙公司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货车一辆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田某、王某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将田某、王某、李某、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阅卷并联系各方当事人。被告田某、王某表示:“贷款属实,但是涉案借款我们仅使用了10万元,其余20万元由保证人李某使用,应由李某承担20万元的还款责任”。被告李某表示:“我确实使用了该笔借款中的20万元,我表示愿意承担该20万元的还款责任,但是目前没有能力偿还。”
某银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合同条款约定,坚持由田某、王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将各方约至法庭,面对面释明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向四被告释明“欠债还钱”是契约精神的底线,也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另一方面,也向银行方分析了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若一味强制执行,反而不利于债权的快速实现。最终各方达成了一份兼顾各方利益的调解协议:由田某、王某、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分期偿还某银行贷款,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各方均表示会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确保债权顺利清偿。该案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1.金融借款需谨慎,契约精神记心间。借款人应量入为出,按时履约,维护良好的个人征信。
2. 担保签字非儿戏,亲情亦需明算账。担保人在签字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偿还能力和风险,切勿因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以免陷入债务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