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典”亮龙乡】巧用“以鉴促调”模式 即时履行定分止争

  发布时间:2026-04-13 08:56:27





    便利的电动两轮、三轮车,是不少未成年人的代步工具,但随之而来的违规骑行风险也日益凸显,尤其是未成年人未戴头盔、违规乘载、违反交规、飞速穿梭,若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未满十八周岁的小王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停靠在路边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小王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小王负全部责任。涉案小型汽车车辆所有人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小王及其监护人依法支付原告车辆损失共计7250元。

    实地调查辟新径  化解矛盾新思路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涉被告为未成年人,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的首选方式。双方对案涉车辆的定损金额颇有争议,被告认为原告主张金额过高,只答应修车;原告坚持自己的主张合情合理,提供了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书。

    我不认可原告赔偿金额。

    你不认可那就走司法鉴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司法鉴定将模糊争议转化为明确的事实,为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证据支撑。但该案件标的较小,当事人需要支付再次鉴定费用,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一步加剧对立,不利于问题解决,故承办法官一行早早驱车来到20公里外的某汽车销售4S店,对于涉案车辆的车损价值,向4S店定损专业人员“取经问道”,对受损部分如何修复及材料花费、工时等费用有了初步判断。

    小案快办重质效  即时履行化干戈

    清明节后的第一天,承办法官就案涉车辆受损损失清单再次向双方逐项分析解读,帮助双方核算成本,厘清“得失账”,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监护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即时履行了车损款3500元,至此该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判断能力不足、风险预判能力差、应急处理能力弱,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路对自己、对他人都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法律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监管,筑牢家庭监管防线,从源头杜绝此类事故发生。家长也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子女的道路安全教育,保管好车辆钥匙,严禁未满法定年龄的子女骑行上路。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责任编辑:张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