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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网约车停运损失,能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6-04-09 09:48:59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运营

    司机收入 “停摆”

    保险公司按约拒赔间接损失

    侵权人因经济困难难以承担

    停运损失

    常常让当事双方陷入两难

    近日,濮阳县法院高效调处一起网约车停运损失赔偿纠纷,承办法官以法理为基、以情理为桥,耐心释法、柔性化解,以小案件传递了司法为民大温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驾驶合法营运网约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无责任,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已按约定赔付车辆维修费用,但以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停运损失。原告张某以车辆维修无法营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4天停运损失共计800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关乎民生切身利益,且双方均存在实际困难,当即确定以调解为先、以化解为本的处理思路,全程秉持耐心、细心、真心,推动矛盾柔性化解。承办法官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责任划分,针对被告刘某“有保险却要个人赔钱”保险免赔条款的不解,法官逐条释明法律依据与合同约定;针对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法官客观核算合理范围,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

    最终,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原告张某敦促修理厂3日内将车辆维修完毕,被告刘某当场向原告张某支付停运损失 400 元,双方通过线上签署调解协议,案件一次性化解,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赔偿案件,核心在于厘清“保险赔什么、谁来赔间接损失”。依法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如网约车、出租车),因交通事故无法经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商业三者险一般将停运损失列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可依约拒赔,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广大网约车驾驶员请时刻牢记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不仅是对乘客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1.务必依法取得营运资质,避免在事故中落入“证照不全、无权主张”的尴尬境地。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联系保险公司,尽快修车,并妥善保留维修记录、进出厂时间、收入证明等材料。

    3.索赔要实事求是,客观提供损失依据,避免因“虚高主张”影响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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