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民主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邀请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庭审表达意见,裁判案件听取并参考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沟通民意使案件的处理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又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为建立公正、高效、和谐司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及时的、必要的,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下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发表两点意见:
《人民陪审团制度意见(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和条件,可以尝试当庭发表人民陪审团意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庭审程序,若是当庭发表人民陪审团意见,是否违背刑事诉讼法精神和原则,是否具有现实操作性,建议予以考虑加以修改。
《人民陪审团制度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制作裁判文书时,不显示人民陪审团意见,但对不采纳人民陪审团意见应当在文书中重点说理。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按照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的裁判文书亦没有人民陪审团意见的格式,那么,对不采纳人民陪审团意见的重点说理不应该在裁判书中,而应该是在合议庭的评笔录中,具体详细地说明不采纳人民陪审团意见的理由和相关依据,故建议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