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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二手车藏“猫腻”?能否退赔

  发布时间:2026-04-03 10:11:28



    二手车以其价格亲民、交易简便的优势成为时下许多消费者的购车之选。但由于二手车车况复杂、车辆信息不透明、二手车交易市场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由二手车交易引发的各类纠纷层出不穷,维权诉讼大量涌现。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刘某通过微信向二手车商葛某购买一辆二手车,并在微信中询问该车的价格、车况等车辆信息,葛某微信表示车况无任何问题仅需清洗车辆便可使用。但刘某收到该车辆第二天后发现车辆电池包和变速箱分动器损坏,于是便要求葛某退货,葛某拒绝。后刘某自行修理了车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支付维修费用30000元。

    法院判决

    二手车经营者通常应具有相对专业的车辆知识,以专业知识支撑其提供专业的二手车买卖服务,并向消费者详细还原车辆真实信息。葛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其行为具备持续性、营利性等经营特征,应当对交易的车辆的产品质量负责,并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葛某因拒绝退货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应承担维修车辆的费用。

    法官说法

    二手车买卖是现实生活中较常见的现象,能够实现车辆价值流转与资源高效利用,同时满足不同群体的用车需求,降低用车成本。但是二手车车况往往千差万别,价格也起伏较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调查、检验义务,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检测,以保证对车况有真正了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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