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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上“枫”景】债权人去世,继承人能否主张债权

  发布时间:2026-04-02 08:41:05




    诉讼中,如果债权人去世了,债务关系会随之消除吗?未收回的借款该由谁收回?

    近日,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高效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以真实案例厘清法律边界,破解群众认知误区,守护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5年,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甲借款5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与日期。此后王某甲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可刘某推诿,迟迟未还,遂王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刘某认可该借款。后原告王某甲因病去世,法庭依法通知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和三女、一子参加诉讼,其配偶及三女均放弃本次诉讼权利。故原告之子王某乙作为本案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该债权的继承权,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告王某乙作为王某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承继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地位,故被告刘某应向王某乙履行5万元的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债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依法具有可继承性。债权人去世后,其生前合法享有的债权属于遗产范畴,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依法继承。

    若继承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继承人可凭借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结算凭证等相关证据,用以佐证主张,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及具体数额。但要注意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立下遗嘱或遗赠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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