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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上“枫”景】合伙亏损不认账 耍赖“吃”掉判你偿

  发布时间:2026-03-25 08:35:26



    生意场上,合伙创业本就是共赢之举,可一旦亏损,有人就想耍无赖赖账,甚至把借条吃进肚子里妄图销毁证据……别慌!法律面前,这种小聪明根本行不通。

    案情回溯

    王甲与王乙二人合伙做生意,王乙的妻子张某为其在银行贷款10万元作为本金,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双方就亏损分担协商一致后,王甲为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明确欠款金额与还款事宜。可到了还款期限,王甲不仅未按期还钱,还在争执过程中夺过借条,直接塞进嘴里嚼碎吞下,妄图销毁债权凭证,以为没了借条就不用还钱。张某气愤不已,随即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甲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吞条毁证“白折腾” 法院判偿无商量

    后经审理查明,王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也是双方对合伙债务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合法有效;王甲吞食借条销毁证据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无法否定双方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甲向张某偿还借条所载全部欠款。

    法官说法

    01借条消失≠债务消失。借条是债权凭证,但不是唯一证据。借条复印件、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即便借条被销毁,欠款仍然要还。

    02合伙亏损可转化为借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甲出具借条,实质是对合伙亏损的结算确认,双方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王甲理应按约还款。

    03销毁证据需担责。故意销毁债权凭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不仅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妨害民事诉讼,被法院依法处罚。

    诚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经商之基。合伙做生意,亏损共担是原则;立下字据的债务,赖账销毁证据也逃不掉。遇到欠款纠纷,要及时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据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别让无赖钻了空子。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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