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多发于工期拖延、质量不达标等环节,往往约定时间到了,装修却“烂尾”,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让业主愁“掉”了眉毛。近日,濮阳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采用整体家装模式,包工包料,竣工日为2025年9月1日,工程总价款为7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装修款72000元,但装修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刘某多次沟通催促,装修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装修工程陷入停滞,至今未完工。经双方认可、结算,尚未装修价格为28000元,原告刘某要求装修公司返还超付装修款、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某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完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主张赔偿。最终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返还原告刘某超付装修款28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既需要法律“兜底”,更依赖事前风险防范,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不仅要关注装饰装修公司的工程报价以及项目内容,还应当多关注公司的施工资质、施工水平、质保服务以及司法纠纷情况等,规范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若施工方出现无故拖延工期等违约情况的,业主方应当及时留存与收集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