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诚信护航,法治撑腰。濮阳县法院推出【315普法专栏】,聚焦消费维权,以案释法解惑,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经营者诚信经营,与每一位消费者并肩,共护安心消费环境。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甲一处房产需装修,原告父亲张某乙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全部木作高级定制订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定制衣柜、鞋柜、橱柜等家具,合同载明柜体、柜门所用板材,原告父亲按照约定向被告公司法人蒋某支付货款98万元。制作完成后被告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原告验收时发现所用板材并非双方约定材质,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某建材公司实际安装的材质与约定不符,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将货款转账至被告蒋某个人账户,蒋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和某建材公司之间的财产独立,应对某建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返还第三人张某乙支付的材料订购款、三倍赔偿共计392万元,被告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