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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货物“失联”难维权 多轮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6-02-05 12:26:25



    货物运输环节,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义务。货物准时安全送达需要各方当事人各尽其责,但若货物“失联”,责任谁来承担?

    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多轮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纠纷一次性化解,原告顺利挽回损失。原告王某委托被告张某、濮阳某运输公司承运板材却未收到货物,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原告王某经某物流公司介绍,委托张某、濮阳某运输公司从山东承运价值148204元的各类板材至邢台板材门市。

    原告确认被告张某当日已装车运发,但直至起诉仍未收到货物。原告认为二被告违背诚信致其受损,遂诉至法院。

    多轮调解化纠纷  当庭履行护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板材运输关乎原告经营收益,迅速梳理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经双方确认,因运输途中遭遇车祸而致板材受损严重,张某将板材送至原告处后遭原告拒收,张某自行将板材交付第三人保管。案件涉及运费的支付、板材损失的认定与赔偿、仓管费用的承担等多重责任。在查明上述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

    调解初期,双方分歧较大,二被告对货物未送达的责任认定存有异议,原告则坚持要求足额赔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并未气馁,一方面向二被告释明运输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承运人应履行的货物运输及交付义务,以及未按约定送达货物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原告诉求,了解其实际损失,劝说双方各退一步、理性协商。

    经过多轮面对面及线上沟通调解,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双方终于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板材损失费40000元及运输费500元,当庭履行完毕。这场因板材受损未送达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醒

    运输合同双方应恪守诚信、明确权责。托运人应留存好运输协议、装车凭证等相关材料,承运人应按约定及时、安全送达货物,全程做好货物保管,若出现货物延误、丢失等情况,应及时与托运人沟通协商解决。发生纠纷时优先协商调解,高效便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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