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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网络课程“货不对板” 法官调解退货款

  发布时间:2026-01-29 08:39:49



    网络课程五花八门,推广视频吸人眼球,委托他人帮忙购买网络课程后,发现与宣传内容不符,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在王某的介绍下,对其推荐的网络视频剪辑课程感兴趣,便委托王某通过某平台购买会员学习剪辑资料,刘某先后两次向王某转账共计8000元,王某于次月交给刘某一个U盘,称学习资料均在其内,但经认真对比后发现,该U盘内容和某平台发布的推广介绍内容完全不符,刘某要求王某全额退款,王某迟迟未退款,刘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刘某委托被告王某购买线上课程,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忠实的履行受托职责,处理好委托事项。且原告已经足额支付货款,但被告交给原告的网络课程未达要求、与描述不符,构成违约。

    承办法官迅速与被告王某取得联系,被告对原告所描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意退款,但由于目前在外地打工,无法及时赶回参与庭审。后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原、被告双方通过线上调解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刘某代购款8000元。

    法官提醒

    委托关系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双方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意愿处理委托事务。若发现受托人存在不当行为或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应及时沟通或采取措施。

    理性“学艺”护权益。选择培训方时,切勿轻信“网红导师”的个人包装,优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评价平台,核实对方是否具备合法培训资质;优先选择口碑良好、过往学员评价真实的机构或个人,避免陷入“无资质、乱收费”的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紧急情况,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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