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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钥匙一递 责任难逃 出借车辆请谨慎!

  发布时间:2026-01-19 08:48:00



    借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但借车并非“一借了之”,车主若忽视驾驶资格审查、车辆安全检查,一旦出了事故可能要一起担责哦!

    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无证驾驶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调解后,驾驶员及车主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杨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路口处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杨某、车主高某及其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保险拒赔成死结  倾心调解终破局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案件标的不大,当事人有调解可能,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不利于实质解决纠纷,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便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

    起初,保险公司因为杨某的违法行为拒绝调解,被告杨某、高某认为原告王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就赔偿金额各不让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对二被告进行了答疑解惑,紧抓赔偿金额这一核心矛盾,耐心了解双方心里预期,又从法律角度、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劝导原告换位思考、综合考量,建议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赔偿金额,能够尽快拿到赔偿金,缓解经济上的压力,案件处理完后,安心调理身体,不用再奔波劳累。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杨某、高某及时履行了赔偿款。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机动车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借车不是“人情账”,而是“责任账”,出借车辆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同时也要确保借出的车辆无安全隐患,否则出事后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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