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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一把“怒火”烧掉三年自由

  发布时间:2025-12-31 09:09:43



    在外遇矛盾冲突切勿冲动!二男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男子为泄愤公然点燃对方家房屋,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触犯了法律红线,如此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极端行为,法院究竟会如何依法裁判?承办律师又在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曾欠本村马某债务。2025年某日下午,马某在村里向李某索要欠款并将李某汽车扣押,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待李某离开后马某将其车两个后轮卸走。当晚10时许,李某酒后发现其汽车后轮被卸走而气愤不已,遂翻墙进入马某家,用打火机、卫生纸将马某堂屋东耳房点燃,致使该屋内电视机、空调、木床、衣柜等物品被烧毁,将周围邻居房屋和生命健康置于危害处境。

    该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受害人便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从“一槌定音”到“心结先解”

    “司法的终极目标不是惩罚,而是修复。”基于这一思考,承办法官转变审判理念,将“修复社会关系”与“结案”置于同等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律师调解力量。

    对于受害人对价格认证部门对其被损坏物品价格认定不予认可的情况,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向被告人及其家人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解读,并向其释明了和解在本案中的突出优势。

    法官搭台,多方合力解积怨

    在明确被告人愿意和解的意愿后,承办法官积极与辩护律师与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沟通和解事宜,搭建调解平台。

    “这事儿搁谁身上都恼火,但真要死磕到底,两家这辈子就彻底掰了。”在案件调解现场,承办法官的一句话,让在场的双方陷入沉思。双方律师趁热打铁,从专业角度分析利弊。

    最终,在法庭上,李某深深鞠躬道歉,家属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李某获得从轻处罚机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李某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

    法官提醒

    情绪不是犯罪的“免罪符”,公共安全更非“个人泄愤场”!纵火虽未酿惨剧,却揭开了公共安全的脆弱面,火势一旦失控,隔壁邻居、自家屋舍皆成“陪葬品”。赔偿、悔罪虽能从轻处罚,却仍需用自由为情绪“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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