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以来,濮阳县法院持续深化“人大+法院”联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根植人民的特点和优势,激发法院工作发展新动能。通过“监督+参与+赋能”多元模式,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座谈交流、见证执行、旁听庭审等,让代表从“监督者”转变为“参与者”,与法院协同发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调解是把钥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如果依托社会力量,调解组织、村委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都可能是化解矛盾的力量。作为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不仅能监督法官的审判过程,促进文明执法,还能通过代表的公信力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县人大代表齐增才讲到。
案情回顾
小王和小李曾是一对恋人,2023年7月,小王抱着结婚的想法,花10000元买了一条足金项链送给小李,二人口头约定,若是以后分手,小李将项链还给小王。可没想到,项链送出去还没一个月,两人就分了手。小李却一直拖着未归还金项链,后来甚至将小王的微信、电话都拉黑了,既不归还项链,也不肯按原价退钱,小王无奈之下将小李告上了法庭。
释怀•和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两人年轻气盛,且双方因感情破裂,情绪激动,且本案涉及首饰返还问题,将来可能引发执行风险,矛盾不仅难以化解,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承办法官决定邀请县人大代表齐增才参与调解,代表与法官共同认真梳理案情、确定争议焦点,找准调解突破口。
调解过程中,法官和人大代表耐心向小李释明,小王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未达成,小王有权要求返还。起初小李情绪抵触,认为恋爱赠与是自愿行为不应返还。法官又结合类似案例,说明大额婚恋赠与的法律性质并非普通无偿赠与,小李这才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妥,在法官与人大代表的释明说理下,小李将金项链归还给小王。
法官寄语
恋爱关系中的大额财物赠与,若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结婚”是赠与行为的生效条件,现条件未成就,小王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这种规定既保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导婚恋关系中的财产往来回归理性,避免因情感瓜葛引发不必要的财产争议。
该案的成功调解,正是运用“法院+人大”联动解纷机制、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法官以专业释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人大代表以群众公信力软化对立,情法交融促成当场履行,从根源规避了后续风险,高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