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秉持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理念,促成调解并当场履行,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与温度。
案情回顾
赵某与姜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时,与驾驶三轮车的焦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赵某无责,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赔偿存在“心结”,承办法官迅速评估案情,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晰、责任认定明确,法官抓住赵某因工作原因要求尽快结案,焦某车辆处于保全要求尽快放车的心理,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制定出详细的调解方案,分工合作,从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成功调解,被告焦某赔偿原告赵某、姜某11000元损失,当庭履行,本案得到完美解决。
法官说法
判决容易,解决纠纷难。写出一份判决书容易,难的是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和心结,做好矛盾调解需遵循法律原则,这是一个渐进、缓慢的探索过程,结合情绪管理、沟通技巧,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及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后续跟进工作,最终以倾听为主兼以共鸣,推动矛盾的实质化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