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坝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路、让群众少等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菏泽某合作社与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甘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菏泽某合作社,承包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菏泽某合作社按甘某要求,将20万元款项转至其指定账户,但甘某未按约定交付案涉土地。菏泽某合作社多次协商退款,甘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退还,遂诉至法院。
聚焦跨省沟通难点 搭建高效沟通桥梁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山东、河南两省当事人,地域距离增加沟通成本。承办法官首先掌握双方核心诉求与矛盾焦点,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模式,通过线上视频会议及线下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核实被告实际经营与资金状况,增强沟通信任感。
围绕合同争议核心 明晰法律责任边界
针对“被告未交付土地却收取款项”的核心争议,承办法官向被告明确:其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需承担退款责任;同时向原告说明,违约金主张可结合被告实际履约能力协商调整,避免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原告权益难以快速实现。通过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协议中设置逾期违约条款,案件调解成功。
法官寄语
土地纠纷是乡村常见的民事纠纷,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好该类纠纷有利于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跨省案件,调解需强化“地域适配”,针对跨省当事人,应灵活运用线上沟通工具,结合线下实地走访,打破地域限制,提升沟通效率与信任度。既要通过释法明确责任,又要充分考虑双方实际履约能力,在合法前提下制定灵活方案,实现“案结事了”。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