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如金,承诺似铁担保有风险,仁义需谨慎。朋友间的相互扶持本是温暖人心的佳话,但当这份情谊与金钱担保交织在一起时,却可能暗藏风险!濮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带我们一起了解担保中那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案情回顾
多年好友小张与小李,因一次资金借贷而结下了不解之缘。小李因资金短缺向案外人白某借款,央求小张作为保证人,并承诺按时还款,小张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与仁义,毅然决然地在借款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小李却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白某遂将小李与小张一同告上法庭。面对判决,小李仍无动于衷,白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小李仅偿还部分借款,而小张为了避免信用受损,不得不垫付了剩余的一万元。但当小张向小李追偿时,却遭遇了朋友的冷漠与推脱,多年的友情因此产生了巨大的裂痕与隔阂。
法院调解
金钱虽可计量,但友情无价。在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小李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朋友造成的伤害,而小张也再次展现出了对朋友困境的同情与理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小李如数偿还了小张垫付的款项,这场因担保而起的友情危机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可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在落笔之前,一定要做好这“灵魂三问”:
①问钱从哪来?问问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警惕银行贷款转贷、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
②问拿钱干啥去?了解借款人的真实用途,千万别让钱流入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黑洞”。
③问担保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搞不懂担保风险和法律责任,最好咨询专业人士,别为了面子当“背锅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