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情形。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是否可以主张抵扣借款本金?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汪某向杜某借款5万元,杜某当日向汪某交付借款4.8万元,汪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5分。借款后,汪某分五次向杜某偿还了3750元利息。后杜某多次催促汪某还款,汪某未偿还,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杜某实际交付了4.8万元,借款本金金额应当以实际交付为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涉案借条约定月息1.5分,年利率为18%,其约定的利率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调整,汪某多支付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
法官寄语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是所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所保护的,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和借款人均需将自身行为置于法律框架之内,才能更加稳妥地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