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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会计核算闹乌龙,法官巧解农村建房纠纷

  发布时间:2025-08-15 08:37:41



    住房乃民生之要,农村建房对老百姓来说更是一辈子的大事。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工程款与房屋质量的 “拉锯战”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房主张某的私人住宅建设工程,双方签订《建房协议》,约定按建房节点支付工程款。房屋即将竣工时,建筑公司负责人向张某发送了 “尾款已结清” 的信息,随后建筑公司称该信息系会计核算错误所致,实际尚有22000元工程款未结清,张某却因种种理由推脱,迟迟未交付尾款,建筑公司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实地勘察促调解

    案件审理中,张某表示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整改完成后再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就付款金额和房屋质量问题分歧较大,案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考虑到,若直接判决,不仅可能无法一次性解决矛盾,还需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产生高额费用并增加双方诉累,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承办法官建议建筑公司到被告张某房屋实地勘察后再另行调解。几日后建筑公司确认房屋确实存在瑕疵,主动提出减少工程款,张某当庭支付建筑公司10000元工程款,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合同履行要守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主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承建方工程款,承建方也需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符合约定。若房主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想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可优先通过沟通、调解等方式协商解决,既能减少诉累,也能更快捷地化解矛盾,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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