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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龙乡】同事摩擦变“拳头官司”——轻微伤背后的法律账

  发布时间:2025-08-06 15:29:17



两同事因琐事发生争执

当事人小王“气不过”

怒火上头一瞬间

挥舞拳头

换来的却并非“解气”

而是一堂深刻的“法律课”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张为同事,因琐事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下言语冲突升级。小王一时冲动,对小张大打出手。经医院诊断为多处损伤,后经事发地公安局认定为轻微伤。

事后,小张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依法对小王作出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书。同时,小张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向小王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小张遂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当庭履行  案结事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考虑到双方系同事关系,矛盾根源不深,法官认为此案有较好的调解基础。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法官严肃指出小王殴打他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强调其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向小张释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引导其提出合理诉求。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居中调解,双方认识到对抗只会加深矛盾,不利于关系修复。小王诚恳向小张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小张表示愿意谅解。最后,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小王一次性赔偿小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一场冲动引发的纠纷在法院调解下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冲动一拳,法律给你算笔账

很多人认为打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就“问题不大”,这种想法存在重大误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轻微伤的结果,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以拘留并罚款。

除了治安处罚,侵权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事相处,贵在和气。小王的“一拳”换来的治安处罚和金钱赔偿的双重代价,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以此为戒,遇事多一分冷静,少一分冲动;多一分沟通理解,少一分拳脚相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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