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
承租人既不续签合同
也未及时按期搬离、腾空承租房屋
并拒付超期占用的租金等费用
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怎么承担呢?
基本案情
老李将一处门市租赁给小王,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为29000元,合同签订后,小王向老李支付一年租金。
合同到期后,小王第二年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一直拖欠继续使用期间的租金等。老李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第二年的房租并搬离。小王收到传票、起诉状副本后,向老李主动付清了拖欠的房屋租金,老李选择撤诉。但小王虽搬离案涉房屋,但四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仍未腾空屋内物品,致使老李无法另行出租。老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小王支付搬离前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等费用。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老李因联系不上小王,不敢自行处理其剩余物品。面对老李因房屋被占用无法另行出租而产生的焦急情绪承办法官给予理解和安抚,另一方面向小王着重讲解了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义务的条款,使其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未及时搬离并腾空房屋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后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协调和耐心释法明理,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王当庭一次性支付老李超期占用门市房屋的各项费用1200元。
法官提醒
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宜重新签订合同;明确不再续租时,承租人应按期退租、结清租金、返还房屋,出租人应及时交接验收房屋,避免解约不明发生争议。另外,对上述争议协商不成时,承租人应积极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缩减房屋占用使用期间,避免因拖延造成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