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
近日,濮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秉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引导案外人参与案件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避免“一案结多案生”。
两人案件引出四人纠纷2023年,原告张甲向被告王某出借10万元,邓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后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了原告张甲,并在借款后分别向张甲、另一案外人张乙偿还部分款项,后原告张甲起诉被告王某偿还剩余借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案件涉及四方利益纠纷,通过溯源联动,梳理出四方债务关系,同时指定调解方案。
被告王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分期偿还。案外人邓某主张张甲与张乙系共同出借案涉借款,张甲应当归还质押车辆,并要求张甲认可向张乙转款部分视为偿还本案借款。
矛盾化解
考虑到案件矛盾涉及多方案外人,若就案办案,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实质化解,可能造成一案结多案生的情况发生。如果能引入案外人参与到本案中,以调解为突破口,可以一次性解决两个甚至多个纠纷,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能节省司法资源。承办法官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将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拉入群聊,由法官居间调解,让多方在群内沟通协商,并最终通过签署调解书的方式平息了争端。
法官说法
个案判决易,实质解纷难,唯有找出纠纷的症结,帮助当事人化解“心病”,司法程序才不会空转。要始终以“如我在诉”的情怀设身处地的思考,不仅要有“把案子结出去”的责任,更要有“案件到我为止”的追求,全力推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