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猛如虎,事故一瞬间;
行车在路上,安全不能“误”!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处,与逆向王某驾驶车辆会车时,双方均没有交替变换使用远近光示意,导致李某未看清前方道路情况,与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发生碰撞。
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被濮阳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时刻牢记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文明出行,在夜间或低能见度环境下,车灯不仅是照亮前路的工具,更是与其他车辆“对话”的语言。错误使用灯光,可能酿成眩光致盲、误判距离、干扰视线等严重后果。
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立即报警、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现场等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